1. 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有效需求、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忽视安全,仅迎合消费者金融需求,往往会导致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2. 例如,美国次贷危机前,金融机构提供零首付房贷,虽然便利了消费者,但长期风险积累终致危机,消费者承受巨大损失。
3. 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支付等便利服务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追求便捷的同时,忽视了金融信息保护和对风险的警惕。
4. 频繁的支付活动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消费者面临资金被盗和欺诈的更大威胁。2014年至今,网络支付类投诉占互联网金融类投诉的95.06%。
5. 为促网络支付市场健康发展,并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职责,《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完善风险控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平衡便捷性与安全性,降低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6. 部分支付机构的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资金和信息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将风险引入银行账户。
7.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支付中被非法扫描二维码造成财产损失的,属于盗刷行为,严重者可构成盗窃罪。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行为进行明确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