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适用于证据可能免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则需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针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既属证据保全强制措施,也是保证行政执法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2. 三者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侧重于证据;查封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侧重于制止违法行为和保全证据,同时也便于执行后续的行政处罚。
3. 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确保证据不灭失且以后易于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包括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证据以及便于后续行政处罚的执行。
4. 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查封和扣押的依据包括《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等相关法规。
5. 期限不同。《行政处罚法》规定登记保存期限为7天;查封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查明违法事实为限,但部分法规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最长扣押期限为30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封或扣押涉嫌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及其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