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首先,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时,依据的是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则未作理论性规定。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及无形损耗,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税法则限定了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使用。
新会计准则带来新的差异。例如,会计规定以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则基于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税金。这一差异反映在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方式的不同。
会计核算的四个前提: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会计主体,共同构成会计核算的基础。会计主体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概念不同,且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计量范围与时间也有差异。这些差异进一步加剧了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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