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企业和个人是否违法向大气、水、土壤排污,包括非法采矿、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等行为。若监管职责未适当行使,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可提起诉讼。案件范围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2. 食品药品安全:针对监管职责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机关,若其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可提起诉讼。案件范围主要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包括各类食品、药品等。
3. 国有财产保护:若国有财产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可提起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罚没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等。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针对辖区内违法占用农用地、违法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违法用地等行为,若国有土地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可提起诉讼。案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证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初步证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除外。海洋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向多个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共同的上诉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