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医学会将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请求:
1. 当事人单方面向医学会提出鉴定要求;
2. 医疗事故涉及多家医疗机构,而其中一个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立案处理;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成功或裁决生效;
4. 当事人已经对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派的案件除外);
5. 非法行医导致患者身体健康受损;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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