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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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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哪些

1、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

(1)国药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二、假药的认定标准如下: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买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