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总称,调整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社会关系的法律系统。它包括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原则、环境权理论、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建设法、环境资源的法律责任以及国际环境资源法。强调环境法治意识与环境法学基本理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环境法理论运用能力培养。
环境资源法是法律体系中一类专门针对环境资源管理的法规,与其它法律具有相同性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确保实施。它涵盖了关于环境资源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与法律依据,形成了一种整体性的法律体系。
环境法作为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具有规范、规定和法律依据的综合性总称或综合体。它并非单个法律规范、规定或法规,而是多个具有共同目标、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规定与法律依据的集合。
环境法主要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关系,即环境社会关系。这类关系始终与环境或影响环境的人类活动紧密相关,环境是其核心媒介。
环境法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围绕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重点关注合理、无或少污染破坏的环境资源开发与利用,以及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保护与治理措施。强调环境资源的有效管理与保护,以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