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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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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理论的历史长河中,早期的社会契约观念赋予了纳税义务和征税权利的自然属性。然而,随着14、15世纪文艺复兴的兴起,这一观念受到了挑战。荷兰的格劳秀斯提出,国家是基于自由人的契约而建立的,国家的起源和征税行为都源于人民的授权。霍布斯和洛克也强调,人民纳税是出于对国家保护和防御的需要,以确保安全和利益。18世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探讨了赋税与自由的关系,认为税收是个人财产的合理贡献,以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认为,纳税和征税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人们纳税以获取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征税则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税收从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税收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国运用税收进行经济杠杆调控,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交换说认为,税收是权利和义务的交换,是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体现。税收被视为一种自愿的交换,权利和义务的总量相等,不存在一方主导另一方的情况。公共需要论主张税收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尤其是那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领域,如国防。

马克思主义则从阶级斗争的角度解释税收,认为税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通过税收参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我国税收学说强调税收的分配和国家意志,认为税收是国家维持公共权力的手段,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综上所述,税收理论的发展和实践都围绕着契约、权利、义务、公共服务和国家意志等核心概念,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扩展资料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