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中央军事委员会;
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外交部;
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8、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悬挂国徽的国家机关和场所如下: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中央军委;
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外交部;
7、国家驻外使馆、领事馆等外交代表机构。
国徽是代表国家的徽章、纹章,是国家的象征之一,也是民族的象征。只有具体的国家重要文件才能盖上国徽大印,正式生效。
刑法何时颁布
《刑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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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