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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效能问责的具体实施方式和适用情形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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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规定,当监察对象在履行职责时出现第七条所述问题,将面临行政效能问责。具体问责对象分为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据规定执行。

对于在行政执法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将依照《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被监察单位可能受到的问责措施包括: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甚至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或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

对被监察人员的问责措施更为严格,包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以及可能的行政处分或其他方式。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视情况而定。

对于主动纠正错误且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监察对象,可以从轻问责;而干扰调查、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行为,则需从重问责。有特殊情况如行政相对人误导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错误,可以酌情不追究责任。

监察决定或建议由监察机关依法送达,问责情况对被问责人员的考核任免有重要影响。被问责者有异议可申请复审或申诉。若监察对象涉及违法违纪或犯罪,将按程序移交党纪处分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