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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宣告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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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强调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经登记方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来说,动产抵押、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以及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需登记方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宣告主义则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登记仅具有确认意义,即便未登记,也能够对抗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适用一般不动产、不动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以及居住权设立,物权变动自登记生效。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适用于特殊动产,例如汽车、船舶、航空器。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