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意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分为五个方面,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这些内容的考察重点各有不同。
在思想品德方面,考察重点在于学生参与党团活动、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行为,如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场所进行无偿服务的情况。这些行为的具体内容、次数和持续时间是评价学生思想品德的重要依据。
在学业水平方面,考察的重点是学生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艺术领域的兴趣特长以及参加相关活动的成果。学生在这些领域的表现和成就,反映了其艺术素养的高低。
身心健康方面,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态,考察学生在体育锻炼、健康饮食、心理调适等方面的习惯和能力。通过学生的行为表现,可以直观地了解其身心健康的状况。
艺术素养方面,评价学生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的兴趣特长,以及参加相关艺术活动的成果。学生在艺术领域的表现和成就,体现了其艺术素养的发展水平。
社会实践方面,考察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活动的情况,关注学生在这些活动中所展现的责任感、团队合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通过具体行为的考察,可以评价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
长期以来,我们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提出了要求,如热爱集体、关心他人、有社会责任感等。然而,这些要求较为抽象,难以直接把握。因此,《意见》强调综合素质评价注重考察学生的行为表现,特别是通过学生在有关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来反映其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通过考察学生在不同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可以评价学生在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