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期以来,"和谐社会"已成为大家高度关注的话题。这不是没有道理的。
"和谐社会"是与"阶级斗争论"相悖的,但后者却没有那么容易退出舞台。同时存在的还有若干论点,如"法律至上论""制度万能论"等等,它们都奠立在一个"争"字之上,其实都是西方舶来品,能否导致"和谐社会",就大可怀疑。
如何导向"和谐社会"?历史上如果有这样一种社会,它是怎样形成的?对于一个历史学者,只能从历史(特别是中国历史)中寻找答案了。
最近几年,有学者认为我写的《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一书全面否定了对"旧社会"的"旧认识";也有学者以为,这是"为地主正了名";还有人说:传统中国本来就是一个"和谐社会",以往历史都被歪曲了。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问题还要复杂一些。在十八世纪,租佃关系曾经成为一个令人头痛的社会问题,而被提上议事日程。在那以前,政府多不干涉租佃关系一类问题,直到雍正五年,政府"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始谓:"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行揭发者,俱交部分别议处。"
也就是说,今后凡遇到田主欺负佃户这类问题,官府就要出面受理。不过,仅有这一条法律规定,好像就是站在了佃户一边。在这样的场合,是更多的眷顾佃户,还是偏向业主一边?从传统政治的观点来看,官府无论站在哪一边,可以说都是不合政体的。所以定律时又加上了一段文字:"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租课照数追给田主。"
至于法律为什么不能只讲一边的话,那就需要我们深思了。
再举一个例子,乾隆五年六月,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交租之例,以恤贫民:如被灾五分,则收成止五分,自应止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则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灾十分,租息自应全免。乾隆开始是批:"著照所请行。"但在御史陈其凝提出反对意见后,皇帝收回了成命。
为什么对收租成数,法律不做硬性的具体规定?这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之一。进一步观察清代法律(如雍正五年条例),在处理租欠问题上,什么叫"完",什么叫"欠",交多少才算完,是不是非得交够十成,少交几成算不算完租?……对这些问题,法律本身并没有回答。事实上在民事纠纷中,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参考之一,甚至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即使在存在相关条文的场合,也没有必要受法律文言的细枝末节所束缚,而更多的是根据情理,而不是依严格的条文规定来办事的。如果规定许多详尽具体的条条框框,那在清人看来,恐怕就是孟子所说的"罔民",设圈套让人钻了。
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政府角色"的问题。在十八世纪,中国已面对一些现代问题(如人口大量持续的增加),开始了一些现代努力(如加强政府),它管的事比以前要多的多了,这反而需要考虑:什么事应该归政府来管?什么事不归它管?管,又管到何等地步?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难题。
十八世纪,中国政府挺身而出干预租佃关系问题,可谓带有一定的现代性;同时,又考虑保持政府应有的适当角色,也可谓带有一定的现代精神。
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存在政府的一定干预,另一方面,中国民间社会则更多的依赖了自身的智慧,即主佃之间的各种罕为人知的"猫腻把戏"和私下行为,而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和谐",其中若干情节,亦应细细体会。
当然也有读者批评此项研究是有"立场问题",其中当存在不少误解。其实此书的立意,是站在农民立场,并受当代农民"反行为"研究的启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演讲中,与会学者也曾集中讨论过这一问题:即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的"斗争",还是地主的"让"(情让、忍让;在某一案例竟让了一百多石,其他让几十石地租的更是常见),即中国传统儒家理念的作用?或竟是一种"市场作用"的结果?……
经过多年的思索,笔者终于放弃了"阶级斗争"观点,也认识到无论贫富,站在那一边恐怕都是不正确的(特别是从政府及其立法角度来看),并理解到传统政治观念中合理的一面。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第8期
和谐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是以“和”的范畴出现的。较早的记载见于《国语·郑语》,西周太史史伯为郑桓公分析天下大势时指出,西周将亡,原因是周王亲小人、远贤臣,不顾人民的意愿,且“去和而取同”。史伯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这里把“和”与“同”作为对立的范畴列出,什么是“和”,什么是“同”,它们之间本质的不同在哪里呢?史伯下面举例来分析:“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是乎先王聘后于异姓,求财于有方,择臣取谏工而讲以多物,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王将弃是类也而与剸同。天夺之明,欲无弊,得乎?”
这段话首先给人的印象是一些数字: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它们都与肯定的价值相连:金木水火土相配合生成万物,酸甜苦辣咸五种滋味满足人们口味,协调六种音律来悦耳,端正七窍来服务于心智……总之是综合多种因素,使之相互配合协调来组成新的事物或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便是“和”。它包含多样性、承认差异性、不排斥矛盾甚至冲突,但最终是达成更高层次的统一与协调,即和谐。所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和”,即是多样的统一。后面史伯又从反面论证这一问题:只有一种声音谈不上动听的音乐,只有一种颜色构不成五彩缤纷,只有一种味道称不上美味,只有一种东西就没法进行优劣的比较。只有允许不同的事物存在,才能有对比,有竞争,有发展,有提高,才能造就五光十色、欣欣向荣的局面,即史伯所说的“和实生物”;否则便陷入单调、乏味、萧条、冷落乃至死亡的境地,即史伯所谓“同则不继”。
比史伯晚200多年的齐相晏子继承了史伯的这一观点并加以发展。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晏子在回答齐侯“和与同异乎”这一问题时说:“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
与史伯相同的是晏子也是用举例来说理,而晏子的针对性更强,就是君主的治国理政如何才能更合理更科学。晏子认为厨师做羹要用各种不同的味来调制,才能得到美味;乐师要融合不同的音乐元素,协调不同特色的声音,才能创造出美妙的音乐。君主治理国家也是一个道理,制定一项决策,发布一项命令,要善于多方倾听不同的意见,正面的意见要听,反面的意见更要听,这样相互补充,拾遗补缺,使决策或命令更完善合理,君臣之间就能在更高水平上达到和谐的状态。
这一思想被孔子归纳提升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即是说在为人处世方面,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既坚持原则又不排斥不同意见,在相互争论辩解中达成共识,而不是虚与委蛇,随声附和,人云亦云。在此基础上,孔子提出对待君主的正确态度是:“勿欺也,而犯之。”对待真理的态度是:“当仁,不让于师。”按照这一标准衡量,孔子认为颜回不是一个好学生,因为“回也非助我者也,于吾言无所不说。”颜回只是一味地对老师言听计从,对老师所说的意见不加辨别地一律认同,无条件接受,而不是经过深入思考,提出疑问与建议,丰富补充他人意见。
以上应该是“和”的第一层意思:充分尊重创造性、差异性,善于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广泛参考借鉴学习不同意见,兼收并蓄,博采众长,达到理想的状态:和谐。在此意义上,“和”又与一切美好的东西相连,如和谐、和平、和睦、和气、和善、和美、和乐、祥和、柔和、温和、亲和等等,由此“和”被视为中国文化的审美理想和至高境界。——这是“和”的另一层意思。
它首先是指人的身心(包括生理、心理)处于一种最好的状态中。《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是自然人的状态,“和”是社会人之符合礼仪法度从容自然的理想状态,达到这种境界,人就会温和安详从容自若,那么天地各居其位,万物自在地生长发育。
再者,“和”指人与人的关系处于最佳状态中。孔子的弟子有子提出“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这里的“人和”指人民的团结,人民齐心合力团结一致是取得胜利的决定性条件。庄子则提出:“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将“和”视为取得快乐的根本,有“和”才有乐,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无间,那么就会其乐融融,怡然自得。荀子则认为人之所以“最为天下贵”,是因为人能“和”,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人与人之间和睦协调就能团结一致,团结一致,力量就强大,力量强大,就能战胜外物。
再者,“和”指人与社会的关系处于最佳状态中。先秦思想家把“和”作为最高的政治伦理原则,作为政治理应达到的一种效果。《尚书》说:“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强调首先把自己的宗族治理好,使之团结和睦,上下一心;然后治理自己的诸侯国并协调各诸侯国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天下臣民都友好如一家。这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社会形态,家庭和睦,国家安宁,人人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彼此没有冲突。正像《礼记·礼运》中描述的那样:“四体既正,肤革充盈,人之肥也。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诸侯以礼相与,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相考,百姓以睦相守,天下之肥也。”一幅多美的人间乐园!
最后,“和”指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平衡与协调的状态。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把天地万物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只有处于和谐关系中,才能各得其所,得到发展并生生不息,即《中庸》所说的:“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荀子发展这种观点并提升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这是人类的美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