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民考汉考生享受中考录取加50分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回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人民解放军子女,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的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
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时,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
第二十三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11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70%。各普通高中特长生的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各学校录取学生计划内数的5%。
享受特长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其专业学科等级评定应为A级。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后,学校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盖章认可,并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经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相同照顾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民考汉考生享受中考录取加50分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回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人民解放军子女,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的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
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时,中考原始总成绩加10分。
第二十三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11年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70%。各普通高中特长生的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各学校录取学生计划内数的5%。
享受特长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其专业学科等级评定应为A级。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后,学校统一到相关职能部门盖章认可,并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经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相同照顾政策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