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的签名。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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