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章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首先,设立高等学府必须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设立高等学府必须具备教育法规定的最低条件,如大学或独立学院应具有强大的教学、科研力量,高水平的教学、科研能力及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大学还应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设立高等学府的具体名称应与其层次、类型、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相匹配。申请设立高等学府时,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文件,包括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高等学府的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需的事项。
设立高等学府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但经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亦可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府。如若审批设立的高等学府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其设立。审批高等学府设立时,应聘请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进行评议。
最后,高等学府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及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需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