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评估每5年一个周期。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9号)规定了“五位一体”的评估制度,其中审核评估是院校评估的一种模式。审核评估是由政府主导,针对2000年以来参加过院校评估并获得“通过”的普通本科高校开展的制度性评估。
审核评估不同于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合格评估属于认证模式评估,达到标准就通过。水平评估属于选优模式评估,主要是看被评估对象处于什么水平,重点是选“优”。
审核评估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了自身设定的目标,国家不设统一评估标准,结论不分等级,形成写实性审核报告。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引导学校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自我改进,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审核评估的对象及条件:
审核评估对象包括两部分高校:一是参加2003‐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二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参加审核评估的学校应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
二是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