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业商业秘密为核心,旨在保障农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出台,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品种权申请自此开始受理,特别是植物新品种权,对于人工培育或开发的具有独特特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赋予了生产、销售和使用繁殖材料的专有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禁止商业性生产和销售繁殖材料,除非法规有特殊规定。品种权人除了经济权益,还享有精神权利,如培育重大价值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政府奖励和荣誉。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无形性、公开性(除商业秘密和部分作品)、易于传播、地域性和期限性(商业秘密例外)等特点。地理标志产品则代表特定产地的产品特性,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此有详细定义。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同样重要,如CBD定义的遗传材料,包括动植物、微生物来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遗传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