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债权人为戊的继承人.
(2):无理由。因为戊在乙经营的餐厅中用餐时由于餐厅的过失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因而应该只向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乙雇用的厨师丁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乙可以在赔偿了损失之后向丁追偿。
2.(1):甲不能向乙丙丁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只能向乙请求赔偿。因为只有乙对该车有保管义务。
(2):还可以向乙请求返还保管费。
3.(1):己可以向甲和乙的父亲庚请求偿还其所指出的费用。
(2):庚只能向丙和戊客运公司亲球赔偿医药费。因为丁为戊的雇员并且是在实在进行雇用活动中造成的损害结果。
(3):可以向戊客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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