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严格的备案审查制度。根据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政府规章需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提交一份包含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的文件至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市法规存在冲突,有权书面提出审查请求,法制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将此转交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深入审查并给出意见。非上述机构或个人认为规章存在问题,也可以通过书面建议方式提出,法制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进行研究,必要时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专门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问题,有权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组织法制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进行联合审查会议。市政府收到审查意见后,有两个月的时间研究是否修改或废止,并将结果反馈给法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若市政府拒绝修改或废止,法制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议案。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规章撤销案时,会听取法制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报告,并进行审议,最终作出决定。一旦决定撤销规章,常务委员会会发布公告公开这一决定,以此确保立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扩展资料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经2001年2月2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法规的报批、备案等8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9日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制定法规规定》和1997年10月10日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