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无效。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
学校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跟实习单位签定合同,这种“包办代替”的行为属于欺诈签订合同的行为,且劳动者本人没有参加合同的签订,这种合同无效。《劳动法》第十八条同时还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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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无效。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
学校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跟实习单位签定合同,这种“包办代替”的行为属于欺诈签订合同的行为,且劳动者本人没有参加合同的签订,这种合同无效。《劳动法》第十八条同时还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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