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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名人书画艺术研究院本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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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名人书画艺术研究院的章程明确其性质、宗旨、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同时规定了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进行了说明。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名人书画艺术研究院,性质为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旨在开展书画展览、培训、比赛、联谊、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举办健康有益的笔会和艺术沙龙,正确组织和引导书画家创作书画精品,指导书画爱好者开展鉴藏活动。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了解经营和财务状况、推荐管理层成员及查阅相关文件的权利。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刘永提供。业务范围包括书画展览、培训、比赛、联谊、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以及健康有益的笔会和艺术沙龙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成员为7人,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负责修改章程、业务计划、财务预算、增加开办资金、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管理层人员聘任与解聘等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刘永。有特定情形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经费来源包括开办资金、政府资助、服务收入、利息、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会计核算遵循国家规定,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在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无法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情况下,单位应终止。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剩余财产。单位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