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协会作为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必须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其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期货业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3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废止。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