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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高校的分类标准与分类管理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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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高校授予的最高学位层次,我国普通高校有授予博士学位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学院及专科/高等职业院校等。这四类高校有如下特点[2]:

(1)占全国高校总数14.4%的245所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承担了一部分的学位教育,学校的平均规模较大,除授予全部的博士学位外,还授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对普通高校进行过若干次以水平区分为特征的类型划分:20世纪50年代把全国高校分为重点高校与一般高校;80年代出现了试办研究生院高校;90年代出现了“211工程”和“985工程”高校。但所有这些分类在不同时全国近 90%的硕士学位和48%以上的学士学位。

(2)占全国高校总数12.3%的209所授予硕士学位的大学办学规模相对较小,平均规模为授予博士学位大学的59.5%。

(3)占全国高校总数11.8%的201所本科大学/学院的办学规模相对较小,平均规模为授予博士学位大学的40.1%。

(4)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在我国高校系统中所占比例为61.5%,它们主要承担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任务,不论从学校数量还是在校生规模来看,其比重都超过了美国。这种情况基本符合目前我国处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初级阶段,高等教育重心相对较低的实际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在200多所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中,招生人数差别很大,人数最多的学校超过 1500人,最少的学校只有2人,超过校均招生水平的高校只有66所,说明授予博士学位高校的两极分化趋势比较明显。而授予硕士学位高校的分布形态则相对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