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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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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专利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五条强调了对他人专利权的尊重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包括假冒或冒充专利行为。同时,也禁止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如制造、销售等便利条件。

第六条着重于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明确指出职务发明创造不能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在专利申请公开前,相关责任人需承担保密责任,以维护发明的权益。

第七条列举了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几种情况,如重大科研项目、新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以及以专利资产投资创办企业等,以确保创新活动的合法性。

第八条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当转让专利、法人变更或以专利资产进行合资、合作,以及成立公司时,都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

第九条专利权人和许可人有权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使用省以上专利管理机关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以确保专利权益的公示。

最后,第十条规定在销售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交易中,当事人必须提供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对于广告宣传和专利标记印制,专利权人或实施者需向相关部门提交有效专利证明并报备省专利管理机关。

扩展资料

(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