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艺术类及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大学英语四级 ≥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 ≥125。
2、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二、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大学英语三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三、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英语专业四级 ≥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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