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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分析丨法理学 · 主观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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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与法的实效是法在社会生活中被实际施行和转化为现实的过程,实现是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的结果。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是法律直接目的。而法律实现与法的实效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规律所决定,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善立法的需要。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特点,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人们在认识能力和水平上以及利益与动机上的差异导致对同一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来统一人们的理解,保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法律解释可以改正立法缺憾,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并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不同,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法律制度及实施。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至高权威,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对权力的制约和人权的保障;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法治与法制在概念上虽有差异,但并不截然对立。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法制的问世则先于法治,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存在法制。

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制约原则,法内在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正当程序原则,不能作自己法官和听取当事人意见,源于自然公正原则。本原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的,应用于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

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各个法律部门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之间的内容是有区别的。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又带有人的主观因素。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四个方面。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通过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间接保障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守法的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守法主体是指遵守法律的主体,即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守法状态则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分别是不违法犯罪、依法办事形成统一法律秩序以及守法主体内外在行为和动机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则包括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些监督机制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包括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和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造就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民主政治为法治国家提供价值基础、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社会成员普遍的文化素养的高低影响依法治国,需要培育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民主法治观念作为理性文化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