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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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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根据中国政府网《民法典》显示具体如下:

1、重大误解: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种误解可能导致民事行为的内容与真实意思相悖,因此可以撤销该行为。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双方在交易中的利益不平衡,导致一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包括须属有偿行为、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以及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如果满足这些要件,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受害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4、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受胁迫方也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二条确认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