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首先,第十九条强调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要求承办单位严格遵循预设的会议预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禁止挪用、截留或侵占会议经费。为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需要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任何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或超标费用将不被报销。
在大型会议结束后,第 twentieth 条规定了经费结算的程序。承办单位需在3个月内完成经费决算报告,详细记录会议经费的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给财政部。决算报告要求精确无误,包括数字准确、内容全面、说明清晰,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对于中央财政拨款的结余,第二十一条指出,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操作。这意味着任何剩余的资金使用都有明确的准则和程序。
最后,第二十二条针对严重的违规行为,如编制虚假预算、侵占或挪用经费,明确规定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会议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扩展资料
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2年1月19日,财政部以财行〔2012〕1号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会议收入管理、会议支出管理、会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附则5章26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