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扩展资料
从法律上讲,只有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身份证信息时,才有权提取指纹信息,《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中对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也提取指纹信息,属于减损公民权利和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法理上讲是违法的。
每个人的指纹信息作为隐私权,属于人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除非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之需要,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随意提取公民的指纹信息。
作为中国公民,有权拒绝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提取指纹的要求。在公民拒绝配合提取指纹时,作为公安人员,进行强制提取,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