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都是错误的.法律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定的,是不可否定的,但是法律也决不是万能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不是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
第二,那些事实无法确定或者很难确定的关系,也无法用法律调整.
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规范,而行为或事实都是千姿百态的,如何适用法律,必须由人们来具体实施,如果没有素质较高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法律也不起作用.
第四,法律之所以起作用,还必须有相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条件的配合,离开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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