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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笔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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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探讨法的起源与演变,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两大观点。

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包括神意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与心理说。神意说认为法源于超人类力量,强调神的意志。社会契约说主张在国家与法律产生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形成国家与法律。暴力说与心理说分别从战争与从众心理解释法的起源,但其作用被夸大。

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则强调经济根源、社会根源与政治根源。经济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出现,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社会根源是利益分化的结果,形成不同阶级。政治根源是国家权力的产生,用于维护社会秩序。

法的产生标志为国家的出现、诉讼与审判的出现,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区分。国家的产生彻底改变社会规范,诉讼与审判提供公力救济,而权利与义务的区分则为法律调控提供基础。

法的一般规律包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渡。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私有制与阶级的形成,行为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转变。

奴隶社会的法以剥削阶级的经济基础和对奴隶的专制为特征,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惩罚方式残酷,存在等级制度。

封建社会的法则以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为特征,肯定人身依附关系,存在等级制度与维护专制王权,刑罚手段野蛮。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私有财产、契约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本特征,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系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前者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后者则以判例法为主。两者在法律渊源、结构、法官权限与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普通法强调法律的一般性与普遍性,衡平法则更注重公平与个案正义,两者在调整对象、渊源、程序与救济方法上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