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察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并无任何条件限制。
同时,该法典亦明确规定,董事会需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提前十天向全体会员及监察委员会发出通知。
对于出席会议的成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拥有超过十分之一投票权的股东、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会,均具有会议建议与召集资格。
董事长应在收到会议建议后十日内,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乃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公司重要事项及紧急事宜进行研究决策的重要场合,由董事长主持。
根据议题内容,邀请相应部门及人员参加旁听。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以及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两大类。
1、董事会定期会议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确定的年度例行会议。
召开频率由公司章程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决定,不过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会议次数。
2、董事会临时会议则是在两次定期会议间因必要而召开的非固定性会议。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中持有超过十分之一投票权的股东、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监事均有权利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