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对于学生考试作弊处罚的依据是校文件《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师大政发[2005]55号)第十八条及《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师大政发[2005]57号)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其中具体的规定如下: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师大政发[2005]55号)
第十八条 凡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重考)机会,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考试作弊者,按照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师大政发[2005]57号)
第十九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6)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5) 其他应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2)指使他人代考的;
(3)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5)偷窃试卷的;
(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