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开始大规模吸收外国法律,废除了清朝原来的封建法律。因为修律开始后不久清朝就灭亡了,所以很多新修的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但那些法典或法典草案被民国政府继承,称为民国时期立法的基础,民国时期的法律分成六个部门,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称六法全书。那时的法律已是近现代法律,总体上偏向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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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开始大规模吸收外国法律,废除了清朝原来的封建法律。因为修律开始后不久清朝就灭亡了,所以很多新修的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但那些法典或法典草案被民国政府继承,称为民国时期立法的基础,民国时期的法律分成六个部门,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称六法全书。那时的法律已是近现代法律,总体上偏向英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