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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法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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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清王朝在掌权之初采用了《大明律》作为临时法律依据。顺治二年(1645年),清政府明确提出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的立法原则,着手制定新的法典。经过三年的努力,该法典于顺治三年(1646年)完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十三年后,又发布了满文版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现行则例》被加入到法典中,以康熙十八年版本为准。紧接着,雍正元年(1723年)进行了续修,三年后完成,五年后正式发布并实施。乾隆五年(1740年),该法典更名为《大清律例》,也常简称为《大清律》。此后,遵循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制度,尽管历经多次修订,但主要针对附律的条例,律文本身改动不大。直至1910年的《大清现行刑律》公布,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废止。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废止是在1972年,当时香港被清朝政府割让给英国,华人法律体系中的《大清律例》规定在此后才完全失效。直到1972年后,这部古老的法典才在全球范围内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扩展资料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