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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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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