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学位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学位管理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我国的学位管理体系分为国家、地方和学位授予单位三个层级,形成了三级管理架构。国家层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将学位授权审核、学科专业设置、学位评定及证书发放等事务,都纳入了国家统一的行政计划之中,确保了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的学位授予工作。具体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负责。
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也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学位条例的颁布,彰显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同时也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我国的学位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了成熟,为后续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