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也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
从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一级学科选优评估,在有条件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确定在部分学术水平高、整体力量强、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范围由原来的若干二级学科点扩大到一级学科,成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目前已有134个单位(其中高等学校103所)在部分一级学科获准开展按一级学科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