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考及格后取得与首次修读的课程相同的学分。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以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必须申请重修该课程,直至取得学分。
学生因公、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
经任课老师、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者视为旷考。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并且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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