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人挨打不能还手?没错,就是在元朝。
元朝征服金、宋之后,国内的阶级矛盾日益激烈,民族融合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作为统治阶级,元朝面临着民族众多、内部统治压力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统治,元朝在社会等级制度和人种制度的建立上付出了很多努力。
因此,元朝统治者建立了四等人制的人种制度。那么,这四等人分别是哪些呢?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被称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色目人,即西域人士和早先被成吉思汗征服的契丹人,被称为“客人”。
第三等:汉人,特指效忠到金朝灭亡时的女真百姓,以及云南和四川汉族人,朝鲜半岛上的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级,被称为“冥顽不化”。
第四等:南人,特指南宋子民(除四川和云南的汉族人)。
因此,第三等和第四等几乎全是汉人。针对当时的人种制度,元朝统治者还对部分法律条目做了强调。
《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杖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烧埋银”制度,本为中国古代汉族法律体系所无,而是来自于蒙古族传统习惯法中的“命价”制度。
《通制条格》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不得还报。
当然了,最能够体现元朝奴化汉人的便是规定汉人“不得持寸铁”。
或许如今大家因为种族与历史原因,大多对元朝评价不佳。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在元代法律体系中是客观存在的,但还是有不少人篡改历史,不断给元朝加黑料。下面,刀叔客观一下,辟个谣,聊个大家感兴趣的“初夜权”。
很多网友朋友从一些渠道获知元朝统治者在奴化汉人时,还推出了“初夜权”,其实是子虚乌有,更是经不起推敲。
根据台湾著名蒙元史专家萧启庆先生考证,元代人口约为一亿两千万,而入居中原之蒙古族人至多不过三十余万,假设这一亿两千万总人口之中有一亿为汉人,则汉蒙人口比例为3333333:1。
此等悬殊之人口比例,如何行得初夜权?所以,现实情况其实没办法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