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跨省案件中,警察对嫌疑人的拘留时间通常为十日至十四日。
2. 如果嫌疑人被认定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七日。
3. 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通常在三至七日内提出审查批准逮捕,对于特定情况可延长至三十日。
4. 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复杂案件可经上级批准延长至六十日。
5. 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复杂案件或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最长达四个月。
6.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通常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8.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如决定不予立案,需在三日内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9. 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完成立案,并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以上内容是关于跨省案件警察处理时间的相关规定,旨在提供清晰、准确的执法期限信息,同时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