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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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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注重学校布局和设施建设,以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权益。各级政府需统一规划,乡镇地区应设有中学和中心小学,可能还包括初级职业中学或职业技术班,确保村内设有小学。

村办小学的设置变动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而中学和中心小学的调整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校舍建设和义务教育设施应纳入城乡整体规划,确保教育设施的持续改善和安全。

县教育部门需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合作,定期检查和维护校舍,确保无危房使用。农村学校还需设立学农基地,山区和半山区可划拨部分土地和林地,使用需按规定审批。

学校权益需得到保护,不得被侵占,不得出租、出让校园、校舍或学农基地,用于非教育活动。学校设施需满足教学要求,如实验室、卫生室、图书室等,并严格遵守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

学籍管理严格,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严禁随意开除学生或迫使学生辍学。收费项目和标准需经上级批准,禁止乱收费现象。同时,学校需抵制不良行为,如传播有害信息、迷信活动或干扰教学秩序。

扩展资料

(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