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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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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详细阐述了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本章节内容涵盖了自治县在立法、执行国家法律、经济发展、土地资源管理、农业技术改造、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财政管理、旅游事业、自然资源保护、机构设置、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文化事业、体育事业、计划生育等多个方面的自治权。

在立法方面,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根据宪法和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制定和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以适应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在执行国家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法规方面,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遇到特殊问题时,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法规在自治县境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若遇到不适合实际情况的,报请上级批准后,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方针注重农业发展,实施林业立县、农业强县、工业富县、科教兴县。在林业发展方面,坚持以营林为基础,强调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制定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合理利用资源。

土地资源管理方面,自治县加强土地的管理、开发和利用,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保护农民承包的田地和自留地,严禁非法改变农业用地性质。

在农业技术改造和水资源管理方面,自治县加强农业技术改造,推广新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同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自治县鼓励国内外单位、个人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具有优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

财政管理方面,自治县享有管理本县财政的自治权,按照上级确定的财政体制,安排使用财政收入。同时,自治县财政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确保专项资金和民族补助费的专款专用。

在旅游事业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自治县实行统一规划,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或生产时,必须遵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防止污染和公害。

机构设置方面,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或撤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并自主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在招聘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自治县给予各民族和农村人口一定的招收名额,适当放宽边远、贫困、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条件。

教育方面,自治县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确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和招生办法,加强基础教育。同时,依法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集资办学、私人办学和捐资助学。

科学技术方面,自治县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机构,推广科研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引进各类专门技术人才。

医疗卫生方面,自治县建立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的防治,对经济特别贫困的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给予特殊照顾。

文化事业方面,自治县积极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团体、文化设施建设,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各族人民文化生活。重视民族民间医药、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应用,加强对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的管理和保护。

体育事业方面,自治县重视体育事业发展,开展民族、民间体育和群众性体育运动,培养各民族体育人才,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计划生育方面,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扩展资料

(1989年4月16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