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第四章中,强调了集中统一管理和权限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28. 除专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件不得规定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所有事项需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禁止擅自增设事业单位或编制。上级部门不得干涉下级政府的机构编制,也不得将其作为考核条件。
29.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等重大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批,编制调整及内设机构由其审批。直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至副厅级以上需同样报批。
30.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编制调整等事项,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1-32. 设区市和县市的直属事业单位设立等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上一级审批。规格调整等事项同样如此。
33. 乡镇事业单位的限额和编制调整,由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一级审批,但在限额内则由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处理。
34. 事业单位冠名需经相应级别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如“江苏”字样需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特殊情况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35-36.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设区市、县事业单位和重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机构编制事项,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统一管理,并需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参与项目立项论证。
扩展资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