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洞水库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和水库淤积,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库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防治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库水体、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库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五条 水库正常蓄水位为黄海高程1985米。
水库709平方公里径流区和水库枢纽工程、输水干渠为水库保护区。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水库枢纽工程和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以及输水干渠两侧各3米范围内。
在一级保护区的界线上应当设置界桩。第六条 水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第七条 昭通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库的保护工作,将水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库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径流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昭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昭阳区、鲁甸县、永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径流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自然植被;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指导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推广旱厕,防治面源污染。第九条 昭通市人民政府渔洞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定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
(四)参与水库保护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负责水库、枢纽工程和输水干渠管理,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计划及水库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
(六)做好供水服务,确保用水安全。
(七)依法建立水库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采取治理措施。
(八)在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昭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昭通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第十一条 昭阳区、鲁甸县、永善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二级保护区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龙树河沿岸乡镇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河流水质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使用水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水库水费和水资源费留成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径流区的保护与发展。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环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二)向水体排放粪便、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在水体洗刷车辆、器具,洗涤衣物,游泳。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六)垦荒、放牧、猎捕、规模养殖和屠宰畜禽,丢弃畜禽尸体。
(七)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八)移动和破坏界桩。
(九)毒鱼、炸鱼、电鱼、钓鱼、网箱养鱼及未经批准的捕鱼;向水体投放对水质有害的鱼苗。
(十)毁林、毁草、挖树根。
(十一)在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及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范围内耕种;在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至100米范围内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十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者导致水土流失、水库淤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