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生源地毕业生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 毕业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寄回生源地毕业生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递毕业生档案,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考研毕业生及报考公务员毕业生调档案,需出示报考单位的调档函才能寄档。毕业前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档案,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有关就业材料“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栏所填档案寄送地址作出派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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