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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锦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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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曾锦春及其妻子唐国菊等相关人员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其来源的折合人民币共计5845.01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45.83万元,违法所得238.98万元,违纪所得44.79万元,人情收入160万元,曾锦春将涉嫌犯罪所得用于投资、借款而产生的孳息合计为1643.16万元。据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锦春应追究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

为曾锦春担任辩护人的是原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其身份为长沙某律师所的律师。邱兴隆向记者表示,他将在庭审后接受媒体的采访,对他在法庭上阐述的一些观点进行解释:“但是我不会说更多的,仅仅说一下我的观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