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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保障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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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主要围绕就业保障与服务进行阐述。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居民,扶持失业居民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实现就业。市、区政府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建立职业信息网络,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居民获得充分的就业支持。

在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遵循先居民、后劳务工的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在招用员工时,首先通过劳动部门招用居民,未能招到或招足居民的,再自行招聘。劳动部门优先推荐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居民就业,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政府组织的活动,优先招用失业居民。

劳动部门推荐失业居民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劳动,由组织劳动的单位支付报酬,失业救济金停发。失业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部门推荐的就业岗位或公益劳动。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而歧视。不同企业就业的居民,在劳动报酬、职业训练、休息(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政府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公共物业的商铺在租售时,应当公开发布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居民享有优先购买或承租权。政府鼓励开发适合深圳市户籍妇女就业的岗位和行业,促进妇女就业。对深圳市户籍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首次就业,应当优先予以安置。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就业安置前,政府提供免费基本职业技能培训。非城镇户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用人单位优先招用烈士家属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就业。

市、区政府为归侨、侨眷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优先招用归侨、侨眷。政府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开办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特区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就业人口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数量另行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