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当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业时,家长需持有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校的审核同意后,再由区县教育局进行审批,完成退学手续。此时,市教委会注销学生的学籍,原学籍号将不再有效。
对于在校学生,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学校将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视为自动退学并进行除名处理,同时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者累计旷课超过十周,尽管学校和家长已经多次尝试联系并给予帮助教育,但学生仍未改正。
休学期满后,学生既没有复学,也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未及时续办相关借读手续。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学籍管理的公正和有序,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运行。任何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都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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